昨日11/17本人收到士林地檢署偵查庭傳票,以被告身份傳喚本人11/20到庭,但本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位在花蓮,本人去電詢問檢察事務官是否可以聲請移轉管轄,檢察事務官回覆一定要讓他偵查庭問完第一次,本人才可聲請移轉管轄。因本人為低收入戶,目前失業中,經濟困難,且父親重病需人照料,目前現況無法允許本人至北部出庭,請問是否如檢察事務官之回覆,一定要讓他偵查庭問完第一次,本人才可聲請移轉管轄,煩請解答,謝謝。
一、的確如此,實務上就是要開一個庭確認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行為地,才願意移轉管轄。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但是在第一次開庭可能還是會問案情,建議還是找個律師陪你去開庭。
二、低收入戶的話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找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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