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填完離職手續後的隔天(11/18)公司來大盤點
發現盤虧少十幾萬 我必須負擔3萬 然後要扣這月薪水11/1-11/17共兩萬元
剩下的一萬元則打電話跟我追討
因為當時離職手續有填寫一項內容是
本人同意由薪資扣除盤虧扣損(如當月薪資不足可追朔致前月薪資中扣除)
但是當時看到這項有打到公司問 公司的人說通常不會追朔到前月的
所以我把後面那段”如當月薪資不足可追朔致前月薪資中扣除“
用藍筆劃掉了 請問這樣的話公司還能向我追討錢嗎
還有賣場盤虧的部分公司是否需負擔部份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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