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大樓管委會?
- 阿嘉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9 02:52
- 文章人氣:665
- 個人積分:6
-
想請教版上律師們幾個問題
小弟的社區大樓屋齡20年左右
小弟近兩年才購入,有觀察到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想詢問是否觸法?
第一 大樓管委會主委於任期內任意性的離職,導致現今管委會無主委存在,想詢問這樣的管委會還有效力嗎?管理費還需繳納嗎?
第二 原先大樓之汽車停車位為機械車位,共有14位,小弟剛好是購入其中一位的屋主,現在問題來了,前管委會主委曾告知小弟使用者付費所以關於車位之保養需小弟自己承擔,小弟也接受了,但今年保養公司卻來跟小弟說共同擁有車位的其他人,因自己所屬車位並不需要保養,拒繳保養費用導致無法繼續保養車位,恐有故障之疑慮,故小弟想詢問這樣情事是正常的嗎?小弟該如何自救?另外小弟繳納之管理費用有包含車管費,那車位保養是小弟該負責的嗎?小弟又該如何自救?有什麼公權力機關可幫忙協助處理的嗎?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釋疑,謝謝,感激不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19 18:33
- 文章人氣:161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管委會還有其他委員可以擔任主委,重新召開區權人會議選任主委即可。若規約定有規定則依規約之規定處理。 管理費還是要繳,否則管委會將來正常運作後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繳。 先檢視規約有無規定,再來檢視區權人會議是否曾經作出決議,若都沒有特別規定,共同使用機械停車位之人應共同負擔維修費用,可以先墊付再向該住戶請求。 建議由管委會出面協調,若管委會怠於行使職權可以向主管機關反應或尋求公寓大廈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