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若兄妹2人繼承先父之土地2筆,但其中一筆有被設定抵押權,雖是以父親為債務人,但實際借錢的人卻是兄,而且兄也同意以後都由他清償,那妹可以依民法1153條,另有約定,和兄訂定協議書,而能排除償還借款的義務嗎?需要先問過借款銀行嗎?謝謝
您好!
繼承人間的內部約定是民法第1153條第2項,無法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請求所有繼承人連帶負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謝謝沈律師的解答
是否真正的解決方法且是惟一的方法是向債權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這樣妹妹才不需負擔這筆債務? 否則妹妹還是得負連帶債務責任,那時間點是在繼承登記前還是登記後?
您好:
繼承之效力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即為發生,所以不論在繼承登記前後,您均需就父親之債務負責,但現今採限定責任制,亦即最多以繼承之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所以您應不用過度擔心。
債權銀行可要求全體繼承人連帶負責清償,但若債權銀行同意變更債務人,則變更後只有新的債務人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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