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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 你們好 我想請問

  • 阿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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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0 10:01 
  • 文章人氣: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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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

    我跟我兩個朋友(簡稱朋友A跟朋友B) 一共3個人 一起出錢 請朋友A 到台北拿安非他命  他拿到東西後 是用宅急便寄回來澎湖 由於沒藏好 在台北就被

    X光機掃到了..台北的警察跟著東西過來抓到我的  一共60幾克

    我跟朋友A兩個有 收押禁見兩個月  朋友B 由於他不是寄件人也不是收件人

    所以當天就交保了 

    現在檢察官要用運輸罪名起訴我們!  

    我想請問 這樣友成立運輸罪名嗎?

    我們只是一起出錢 拿東西回來用 再加上澎湖要去台灣不便 而且交通費還要多花好幾千塊..然後台灣拿東西 幾乎都是拿越多越便宜  所以我們一定是集資

    買! 便宜又比較多 還不用常常跑來跑去引人注意 .

    這樣可以成立運輸罪名嗎?

    如果真的成立 這可以上訴嗎?  因為我們的目的是拿回來用根本沒人賣

    請問 這個如果輕判的話 會有機會是緩刑嗎? 

    對了 我們押了兩個月後 是當庭釋放的 沒叫我們交保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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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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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您好,依最高法院裁判要旨:運輸毒品罪乃係故意作為犯,自須具備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除客觀上必須為轉運及輸送毒品之行為外,主觀上尤須本於「運輸之意思」而為毒品之搬運輸送,始足當之。倘不問其犯意如何,祇因在兩區域間具有夾帶或持送之客觀作為,即概以運輸毒品之重罪論處,豈非所有在他地購毒而攜回住處者,不論目的,皆另犯運輸毒品重罪?故除知悉為毒品,而仍為國際間之轉運,或受託運送,以及行為人意圖營利販入毒品,並基於運輸之犯意,將毒品運輸他地交付買受人,以完成賣出行為,同有運輸罪之適用者外,如僅係在國內某地販入或持有毒品而攜回自己住處藏放或使用,無運輸毒品之主觀犯意者,自難逕認另犯運輸之罪。

    我認為您宅配毒品是為自己使用,並不具有運輸之意思,因此被檢察官起訴此罪名仍有答辯之空間,如需要律師協助歡迎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