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與遺棄罪
- 蔡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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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0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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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台灣人;於半年前交往了位女朋友,她是陸配,於一年前和前夫離婚,所以我們是她離婚經過半年後,才認識交往。
但女友現在獨自保有兩個小女兒的監護權(因為當時不忍離開小孩,也希望待到能領台灣的身份證,所以剛離婚期間,繼續住在前夫家看顧小孩)。
不過半年前認識我後,我們想要結婚,她現在也搬出在外租房、工作,這幾個月來一直想切斷與前夫家關連,而想要放棄兩個女兒的監護權(限期離境後,我再去大陸娶她),但前夫不簽監護權轉移,已經周旋兩個月了,除了用手機定位監控女友的生活,當發現女友是來我家時,還會不斷打電話給我,上週還跑來我家按門鈴、在巷道中大喊大鬧要我們出來面對。
我不懂自己和已經離婚的對象交往,何錯之有。他前夫屢次騷擾她與我,這樣是否已經構成刑責,而且女友已經無心在前夫家,如果她前夫一直拒簽監護權轉移,我也沒辦法娶她。
所以想請教大律師,遇到這種情形,如果女友直接回大陸去躲避,想請問~
1. 會產生『遺棄罪』嗎?
2. 如果會發生遺棄罪,那監護權會自動轉移給她前夫嗎?或者有什麼方式讓監護權能自動轉移?
3. 監護權轉移後,她未來要和我再婚,移民署是否拒絕讓她再入境?
以上問題,麻煩大律師能協助解惑,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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