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律師:甲方在今年某月跟我方借款,其原因表示甲方家父身體不好需要一筆錢來開刀住院,我方當下以幫助甲方為原則,並與甲方有簽屬商業本票為證明,事後已到還錢時機發覺甲方以欺騙行為(有透過第三者友人確認),我方當下已提告民事,並強制執行本票。
事後發現甲方疑似詐欺行為,除了與我方借貸簽本票外,還以同樣手法與第三者簽本票。
請問甲方之行為足夠詐欺罪名嗎?
對方有開立商業本票,且表示是要借貸,應該屬於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不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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