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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基法.... 救我!!

  • je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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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8 05:53 
  • 文章人氣:478
  • 個人積分:4
  • 先敘述事情:
    目前我是大學生,白天上課、晚上打工。
    在徵才網上應徵了一個工作,連鎖店 高雄有10家左右

    (工作內容  上貨、補貨、客服...就是一般服務業)

    因為是連鎖店 所以特定區域職缺

    我應徵了

    (甲)店"兼職長期 晚班PT" 上班時間5:30pm~10:30pm.

    上班一個月左右 總公司說要讓(甲)店PT輪班 (有時日班、有時晚班)

    基於我是學生 沒辦法配合輪班

    (甲)店店長要詢問總公司,看哪間分店有缺"晚班兼職PT"要把我調走。

    詢問他 遣散費的問題,內容是這樣的:

    ----------------------------------------------------------------

    我:如果其他分店沒缺人呢?
    店:那總公司就會已無法配合公司輪班,要我離職

    我:但是 我是應徵[注意!!]"(甲)店""長期"的"晚班"PT餒,公司卻用我無法配合輪班要把我調走,調走後我如果沒辦法配合呢?(下課後的通勤時間)

    店:那就是變成你自願離職了! 遣散費當然也不會有,這就是勞基法的"灰色地帶"!

    ----------------------------以上-----------------------------------

    ps:我與同事相處融洽,店長跟我們都很好相處。

    (絕對別往店長 想解雇我的思考方面走!)

    Q1:我是應徵(甲)店 "長期兼職晚班PT",卻因為總公司改變規則, 導致我無法繼續在(甲)店工作,是否有權益上的損失?

    Q2:假如把我從 (甲)店 調 至 (乙)店(都還在高雄市區內),我卻因為通勤的行車距離拒絕的話,是否變成我自願離職?這樣公司是否變相規避遣散費?

    Q3:如果都沒有分店有缺"晚班兼職PT",(甲)店用無法配合輪班的理由來解雇我,是否就可以免付遣散費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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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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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任職並且成立僱傭關係的內容就是(甲)店"兼職長期 晚班PT" 上班時間5:30pm~10:30pm,,除非雙方另外有約定,否則僱主不得恣意變更,倘若因此解雇員工,就必須給付資遣費,不會因此因為勞工無法配合就變成自願離職

    2、建議不要簽立任何自願離職書,然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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