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家好:
很感謝各位律師求解法律上的迷思,發問完上一篇後,一歲九個月女兒接送到我家後,媽媽"又"讓女兒便秘和嚴重紅屁股/尿布疹,因為是連續兩、三週發生同樣的狀況,所以才會以"又"字眼來加重問題嚴重性,醫師、保母和家人都很強調別再讓她媽媽接回去了,這種幼兒常見的皮膚病症雖然很常見,如果時常發生在孩子身上的話,對的身心會有陰影存在,連擦藥都會痛到哭。
若我在共同監護我接受媽媽到住處探視,拒絕孩子給母親接走是否會影響我的行為不當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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