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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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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0:51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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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原係任職於XX公司,離職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為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某印章店,偽刻印章一枚,並蓋印在其偽造公司之薪資袋上,持向銀行辦理個人貸款,致銀行陷於錯誤,銀行同意放款20萬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公司及銀行,經銀行向公司查詢,公司始查知上情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不令論罪。 請問這個是不起訴嗎? 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偽造私文書罪 想問問像這樣的案件,會很嚴重嗎? 偵查時檢察官希望跟原告和解,但原告沒有意思要和解... 有什麼方式可以減輕刑責?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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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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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論以詐欺罪及刑事偽造文書罪。

    2、倘若無法和解,必須看原因,倘若是原告基於非理性的理由或是過高的和解金造成無法和解,法院或檢察官還是會從輕處遇,反之,則否。

    3、倘若無法和解,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由律師協助撰擬狀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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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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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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