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為收到警察局疑似使用bt下載電影(如未有營利行為)列為犯罪嫌疑人,以為是釣魚通知書,不於理會,但在最近因為收到檢察署列為被告的傳喚,必須要出庭,結果出庭時間是2016/1/4,我看成2016/1/8錯過了。
問題一:錯過開庭時間會有刑責上的問題嗎?我該如何挽救?
問題二:正常這類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大約時間多久?如果要息事寧人要該如何進行?
問題三:如果和解金過高,可以協商嗎?該怎麼協商進行?
問題四:有機會達到不起訴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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