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女友育有一個小孩,但是從小孩出生起我就從未見過他(女方斷絕與我的聯絡,並不准我看小孩,我們也未結婚)。女方前陣子結婚,最近聯絡我要求我放棄監護權並說她先生會辦理孩子的認養。請問這樣的話,如果以後女方如果不想要小孩可以直接就送回來給我養嗎? 我還能重新申請監護權嗎?
而現在如果她先生辦理領養後,我還需要付小孩子的扶養費嗎?
謝謝
1.如您同意對方收養, 法院也獲准, 孩子在法律上與您無任何關係, 不需付擔扶養費用
2.要注意收養關係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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