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任老公想領養我前夫的小孩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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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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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小孩出養必須得到生父之同意,辦妥手續後再由現任丈夫收養。
2、除非生父有""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其他不利子女之情事",否則必須得到生父同意。本案看起來因生父對女兒從來不聞不問,可嘗試以上開理由向法院聲請准予收養。
3、可委請律師處理,減少見到對方之機會,但若法官認為有必要,仍會傳喚您或現任丈夫到庭說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葉鞠萱 (昍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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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3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3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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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兩個部份來說, 兒子與女兒的處理
1.女兒的收養部份, 需要經過生父同意, 其於如同陳大律師所言
2.由於對方不允許您看兒子, 於法不合, 有監護權禁止探視權那方探視小孩者, 探視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假處分, 如更甚者或請求職權變更. 亦可以此為與前夫談判女兒收養部份籌碼
3.會建議與前夫好好商談
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家事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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