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104年12月1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臨時動議四、決議:經與會區權人一致通過,授權第22屆管委會向主管機關申請停車場車位變更」,但是當時會議中主委只表示申請變更此事一直有在處理中,並未詢問有人贊成或反對,也無表決的程序,上述決議在經過三個月後會變成有效嗎?
您好,
是的,若對於決議之方式、內容有異議,應於三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此三個月之規定為除斥期間,時效過後就失去權利了,縱使起訴法院亦不會受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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