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電話費的支付命令,已提出支付異議,今天收到簡易開庭調解通知
想請問:
1.本人不去,可以寄信跟法院說對方已超過追討債務2年的期限了嗎?
2.不打算還這筆錢,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謝謝看完的你,感謝肯回答的你。
您好,
1、若確實可以時效抗辯,以書狀向法院陳明,本案應可很快終結。
2、如果不確定是否一定得時效抗辯,建議仍應出庭向法官敘明事情經過與理由比較好,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3、都不出庭,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做出對你不利之判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若確實可以時效抗辯,以書狀向法院陳明 ... (恕刪)
1、若確實可以時效抗辯,以書狀向法院陳明 ... (恕刪)
陳律師,您好,
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想請問,上面這個條例是指,合約到期日,兩年後,債務就超過時效了嗎?
書面述狀,可以直接寫上面這段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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