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如何得讓對方得到懲罰並歸還我的欠款?
- 帥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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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09:2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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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民國97年向我借了共50幾萬,去年八月向他催討卻收到他的恐嚇簡訊(揚言找人打我),在隔日我第一時間去了警局備案並提告,後來得知偵查對有傳喚他南下說明並做筆錄,前幾天我收到地檢署傳票,以告訴人身分出庭,案由是妨害自由,庭中檢察官有問到我是否已經提出民事訴訟,我回答沒有,想等刑事訴訟結束,再打民事訴訟要錢,我的疑問是,我能否在這場刑事訴訟中一併解決欠錢的問題,因為我很有把握是由A傳出,那如果起訴了,我可以連帶要求他除了刑事賠償並且歸還欠款嗎? 還是我一定得另打民事訴訟?是的話,愈快提出愈好,還是等民事訴訟結果出來再打比較好?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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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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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借款糾紛與刑事是否構成恐嚇,為分別二個事件,不會互相影響,即使成立恐嚇,亦不代表對方須返還借款,建議應盡速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借款,刑事部分,亦需整理對方犯罪行為之證據,以利檢察官偵查對方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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