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院程序與執行 > 請問一下

請問一下

  • 小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03 03:32 
  • 文章人氣:428
  • 個人積分:68
  • 請問一下大律師,如果於民事準備程序或辯論期日開庭中, 被告已就某不利於己之事實為言語自承, 但書記官卻漏未記載於筆錄中, 原告能否就此被告言語事實自承為該案事實主張? 還是不論被告說過什麼話, 只要未記載於筆錄中, 都不得視為言詞證據? 法院也不得就未記載於筆錄中之言詞自承為案件事實採用? 如果確是如此, 那有何救濟方法? 譬如聲請勘驗庭訊錄音? 或向法院主張被告已有特定言語事實自承即可?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