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款請求權時效及債權憑證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6 10:33
- 文章人氣:181
- 個人積分:14012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做不同的執行名義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不一樣的。
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重算的時效是五年,這個是民法第137條的規定;但如果是支付命令,因為支付命令修法了,他已經沒有既判力,所以重行起算的時效應該還是二年。如果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就每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如果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二年,就每二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