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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勞資契約

  • Sc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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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1:23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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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但是在下不清楚這份契約是否合法,因此列出契約全文,凡請律師幫我釋疑,謝謝 全文如下~~ XX公司將負擔費用派遣本人前往歐洲總公司接受專業訓練以增加本人專業技能,由於公司因此受訓課程而增加其成本負擔,為使公司得因本人所取得專業技能而有獲益,本人擔保: (1) 將於受訓歸國後,繼續在公司任職至少兩年以上,並將所學專業技能於任職期間使用於公司之相關工作業務上。任職及受訓期間本人應得知薪資福利調整均不受影響。 (2) 本人如提前離職或有因可歸咎於本人事由而被公司解雇,本人同意賠償公司因本人受訓而支出之全部費用,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賠償金額依不足任職期間於兩年之比例計算給付之。 (3) 基於本人將取得專業技能對公司的重要性,本人於受完訓並繼續任職兩年後如要辭職,同意必須於離職兩個月前以書面先行通知公司,以便公司有適當時間尋找替代人選。本人如有違反,將賠償公司本人兩個月的薪資。 (4) 本人如有違反本同意書內容時,公司將有權自應給付本人之薪資、福利或其他金額中,予以扣除本人因違約而應賠償之金額。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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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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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公司有支付相當的訓練費用,因此該契約的第1及第2項規定,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最短服務年限的規定。

    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程度的保護規定,勞動契約的約定低於該法規定者,應屬無效。公司擬的契約第3及第4項規定,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離職預告期間及預扣工資的規定,有被認定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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