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犯刑227條第三項

- 無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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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6 23:11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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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日安: 本人因於104年9月時許利用通訊軟體「Line」相約ㄧ未滿16歲少女為性交易,且該次性交易行為完成,後於10月時許本要再從事第二次性交易,但因故而未與該少女見面或為性交易。
日前,於戶籍住所門口張貼了警局送達通知,並預定於近日會前往該警局領取通知與製作相關筆錄。目前,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諸位道長們,概略如次:
ㄧ、我知道本罪刑度不輕,但是否能有辦法於案件移送地檢前與少女監護人聯絡的方法?
二、目前前行為我自知已為既遂,後有通訊軟體對話相約,但因故未前往部分是否構成未遂?
三、目前希望是可與對方達成和解且為認罪協商,以利後續聲請緩起訴或緩刑之可能,但若為有期徒刑判決的話,是否會影響到我日後律考的資格。
以上,望請諸位道長能給予建議,至感萬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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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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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向警方表示希望與少女家屬商談和解事宜,希望由警方居中聯絡,較為妥適。
2、沒有完成性行為的部分自然不構成既遂。
3、律師法有針對某些犯罪遭判刑入獄一年以上之人,限制其考取律師之資格。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爭取從輕處置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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