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國外帶回商品

- 小叮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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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9 18:30 最後編輯日期:105-02-19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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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網路拍賣由美國自己帶回的see's CANDIES 的糖果,日前收到自稱總代理的信,信中大致內容是說他們是台灣區授權的總代理,因我使用的商品名稱.圖片沒經過美國總公司授權在台灣使用,要我撤下網拍上的內容否則將採取法律途徑。
商品圖片是使用其他網路賣家的圖片,目前已經換上自己拍攝的,文中也表明是代購即是平行輸入品,並沒有說是總代理貨,並沒有混淆消費者,說此部分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請問律師我這樣販賣的行為有違法嗎? 對方提出告訴求償有法律依據嗎?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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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9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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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自行從國外攜帶商品回國販賣,屬於平行輸入,俗稱賣水貨,係為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只要您的商品沒有標榜代理或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與代理商關聯之字樣或廣告,您的行為乃為合法,無須理會對方之要求。然而,您使用的販賣圖片,確實可能有侵權之虞,如已撤下就可繼續販賣該商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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