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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判有期徒刑半年,獲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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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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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這個問題一直讓我很疑惑,網上找了很多,包括自己的律師 給我的答案也不是很確定

    我曾因偽證罪 被判刑6個月 獲緩刑兩年

    現在還在緩刑期間中

    我想請問 若我緩刑期滿 未被撤銷 我是否還留有前科紀錄

    緩刑期滿 想回軍中當兵 是否能回去做?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 我因吸食K他命 行政裁罰過 去年近年底的時候

    到現在還沒收到單子 我想知道 行政裁罰 會不會影響我的緩刑 及是否能回軍中?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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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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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緩刑期滿未被撤銷,您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換言之,你可以申請的到良民證。

     

    2、只有在緩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緩刑才會被撤銷,是以您既係遭行政裁罰,緩刑不會被撤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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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2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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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申請書。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同法第 6 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因此,如果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所規定之情形,只要依照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就可以向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自己屬於良民;反之,如果有刑事紀錄但卻不符合前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就會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出現犯罪記錄。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