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被判有期徒刑半年,獲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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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幫你查了規定,關於良民證的部分,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另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犯罪嫌移人於遭函送地檢署時,檢察官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該資料,並附在卷宗內,這個資料非常詳細,包括所有你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載。 在法律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就是個沒有前科的人。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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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19: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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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於施用愷他命的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裁定。
二、這個是有施用愷他命,然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法官駁回的案件。這世上不是每個檢察官都一樣,也不是每個法官都一樣。重要的是不是每個案件都一樣。這個部分如果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你也只能努力以對。
三、參考裁定案號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203號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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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的部分我查了一下…
一、緩刑期滿,就當作原先宣告的刑失其效力,並非以「無罪」論「參刑法第七十六條]
二、宣告緩刑,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罪[刑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輕罪基本上並不妨礙你考職業軍人。蓋,職業軍人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應考資格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能緩刑的話基本上都與這條無關,若未犯你犯的罪都不是上述的罪,所以還是可以去考試。四、考上之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五、故,應該還是可以做軍人。
六、要注意在緩刑期內若再度犯罪,緩刑可能被撤銷,若因此入監,就不可能同時當軍人了。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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