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請問被判有期徒刑半年,獲緩刑兩年

請問被判有期徒刑半年,獲緩刑兩年

  • 3345678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2 20:29 
  • 文章人氣:2538
  • 個人積分:12
  • 這個問題一直讓我很疑惑,網上找了很多,包括自己的律師 給我的答案也不是很確定

    我曾因偽證罪 被判刑6個月 獲緩刑兩年

    現在還在緩刑期間中

    我想請問 若我緩刑期滿 未被撤銷 我是否還留有前科紀錄

    緩刑期滿 想回軍中當兵 是否能回去做?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 我因吸食K他命 行政裁罰過 去年近年底的時候

    到現在還沒收到單子 我想知道 行政裁罰 會不會影響我的緩刑 及是否能回軍中?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4 19:02 
  • 文章人氣:214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幫你查了規定,關於良民證的部分,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三、另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犯罪嫌移人於遭函送地檢署時,檢察官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該資料,並附在卷宗內,這個資料非常詳細,包括所有你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載。 在法律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話刑的宣告失其效力,所以在法律上就是個沒有前科的人。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24 19:19 
  • 文章人氣:231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當兵的部分我查了一下…

    一、緩刑期滿,就當作原先宣告的刑失其效力,並非以「無罪」論「參刑法第七十六條]
    二、宣告緩刑,通常是比較輕微的罪[刑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輕罪基本上並不妨礙你考職業軍人。蓋,職業軍人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應考資格之限制]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能緩刑的話基本上都與這條無關,若未犯你犯的罪都不是上述的罪,所以還是可以去考試。

    四、考上之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五、故,應該還是可以做軍人。 

    六、要注意在緩刑期內若再度犯罪,緩刑可能被撤銷,若因此入監,就不可能同時當軍人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