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警局 藥事法案件 通知書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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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10: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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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類案件頗多,很多人其實並不知道這個有違反藥事法。
二、所以你應該是覺得很委曲。
三、一般我的作法是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再擬定應答策略。至少要知道對方會問你什麼問題,才不會對方問了一個對你不利的東西你都不知道然後因為誤會答了一個不利於自己的答案。
補充:
一、我幫你查了一下判決。無罪的目前還沒查到。
二、有罪的部分,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黃○隆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HALO AMERICAN MADE PREMIUM E-LIQUA」電子菸補充液捌拾瓶均沒收。」。
三、這個算不錯的判決結果,因為緩刑的話是不用執行這三個月,也就是不用關的意思。但是法官說要跟公庫支付六萬元的緩刑條件,不履行會被撤銷緩刑。這個案件應該最後是繳六萬元結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四、最壞的情況,就算不給緩刑你還是可以上訴,再上訴失敗三個月的話可以跟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五、不要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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