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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住所是指??

  •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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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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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我目前已離婚,離婚時有約束小孩探視時間與住所,想請問:

    在法院裡住所的定義是隨便住哪就要去哪探視嗎?例如出去玩住台中,我就得去台中,出去玩住桃園,我就得去桃園?還是說對方的居住地?那居住地是指固定的住所是嗎?

    如果是指居住地,那對方在我探視時間四處跑都沒與我討論,還要我去桃園..台中..等等他玩的地方探視小孩,那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請各位大大律師幫忙解惑,感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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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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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住所之定義係指以該住址為生活中心而經常性長久之居住事實。

     

    2、小孩出遊所住的地方不能算是居住地,若對方將小孩刻意帶離原長期居住之生活中心地址,您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將小孩帶回,或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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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6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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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住所之定義係指以該住址為生活中心而經 ... (恕刪)

    謝謝陳大律師您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