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住所是指??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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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6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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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住所之定義係指以該住址為生活中心而經常性長久之居住事實。
2、小孩出遊所住的地方不能算是居住地,若對方將小孩刻意帶離原長期居住之生活中心地址,您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將小孩帶回,或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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