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繼承,債務請求權時效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11 14:24
 - 文章人氣:216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您對限定繼承的觀念可能有所誤解。繼承關係是連同財產及負債都概括繼承,不能只繼承土地,銀行債務實際上也因繼承已成為繼承人的債務,若一直未償還,繼承人將來死亡時,該銀行債務還是需由將來的繼承人概括承受。銀行自債務到期日起,在15年時效期間內都可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