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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定監護的裁定效力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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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2 22:23 
  • 文章人氣: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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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3.因為第一審的單打獨鬥,身心俱疲,我想在第二審委任律師,若第一審已勝訴. 委任費用是否可以比一般的第一審收費還低?

  • 劉師婷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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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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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765號
  •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可能會被對方以違反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二、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會面交往具體事項,通常可聲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面交往,建議依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貫徹暫時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行為,已嚴重侵害您探視權之行使,此亦可於抗告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協助,請攜帶改定監護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以及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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