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改定監護的裁定效力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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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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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 劉師婷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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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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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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