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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的承租人,可否因地主漲地租而申請土地分割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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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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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條規定,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三七五租約之地租要依上開規定辦理,無法任意調漲。 佃農並非地主,無法請求分割土地,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租約,並佃農可以片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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