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務員的舉動是否有違背公務員應盡職任的義務
- 法蘭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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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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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身分為一位研發替代役,目前於公家"研究"機關任職,因服役規定須於該單位工作滿三年,第一年以一般替代役身分於服役,而二到三年則為以勞方的身分工作於該單位(有勞健保)。然而,我有所疑問的是當初與該單位簽訂合約時的工作內容實屬於協助該公家研究單位執行研究計畫內容工作,但後來發現工作內容卻是變成在處理公務員的行政業務處理(跑文件),其內容包含(內部簽呈內容撰寫及上簽與標案計畫內容撰寫...等),個人覺得這樣的工作內容所屬不妥,理當由公務員自行執行(但該公務員又說這些工作所屬執行計畫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在此想請教律師們,該主管公務員的舉動是否有違背公務員應盡職任的義務?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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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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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工作內容記載協助計畫執行等語,實際上屬於不確定之概念,任何與執行計畫有關之工作項目均可含括在內,關於計畫之簽呈更應包含在內,是以本案難以主張工作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之情形。
2、縱使工作分配上有不完善之處,也非達到違背公務員義務之程度,至多也僅為工作能力考績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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