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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事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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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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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
    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

    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