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各位大律師幫我解惑…
今天忽然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存證信函追討10年前債務,信函上陳述我的卡債於94年由荷蘭銀行轉賣給第一家資產公司,98年又轉賣給第二家,現在第三家的資產公司發存證信函來追討!102-103年我都有申請聯徵紀錄查詢債務狀況,但是完全沒有荷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料!目前荷蘭銀行也無法查詢到,被合併了……!
請問各位大律師,我該做處理!對不起…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好嗎?
信用卡欠款請求時效是十五年,利息則是五年,逾期部分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尚未逾期部分,若確實是您刷卡欠款,則仍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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