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師您好:
之前和友人借錢 ,有簽借據,但借據債權人名字寫錯且拿到的借據並不是相同的(因為被迫簽寫,所以當時是無頭緒的),先是收到存證信函,但期間本人沒有收到支付命令但後來發現有人代領卻不是本人收到,而發現到支付命令文件時已經超過提出異議的期效了,支付命令內容"請求標的得價錢"及"請求原因事實"的價錢完全不同,後來收到了執行命令我該怎麼做?
如果確實沒有借錢,可向法院起訴確認支付命令之債權不存在,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您好:
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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