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律師您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核發地下室汽機車鐵捲門遙控器原由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
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
共用部分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惟大樓管
委會擅自將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
住戶停放並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涉及
何種法律事實?請釋疑。
2、原詢問內容因電腦操作有礙,以致未能詳述,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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