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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謊報居住地址有犯罪嗎?

  • 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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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4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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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請問我前幾天去開庭,
    我是原告,但被告當庭說謊,

    我和被告是夫妻,

    但目前分居中,

    除了這次為了去開庭也幾乎很久沒有見面了,

    開庭時被告謊報自己的居住地址,

    當時我並不知情,
    但後來開完庭檢方未偵結前,
    我後來才自己去證實被告確實是沒有住在他報給檢察官的居住地止,

    請問這樣被告有罪嗎?如果有罪,是犯了什麼罪?

     
     這是一件傷害案件,屬告訴乃論,,開庭時檢察官一開始就問了他現在居住地址,他告訴檢察官居住地址是我的婆家,開完庭後由我親自回去婆家才證實他並沒有居住在他開庭時所陳述的居住地址,所以證實他在法庭上是公然說謊的,而且他也完全都收不到傳票或法院通知書之類的信函!

    甚至要開庭前幾天,他因為沒有收到傳票,還是由我以電話簡訊通知他出庭的!
    被告目前是完全的拒不見面,並且刻意的不告訴父母家人他現在的居住地址,雖然電話可以聯絡的到他,但打電話給他他也故意不接聽,當然現在若法院要通知他開庭的話也通知不到了,所以我巳經用書狀主動告知檢察官被告現在這個失聯的情況,我想請問這樣子檢察官會不會就很積極的採取拘提通緝等程序嗎?

    或是可以請求法官限制被告住居嗎?因為怕他有逃亡之嫌,
    因為目前該案尚在檢察官審理中,而且被告也認罪了,只差還沒被判刑而巳!


  • 詹振寧 (詹振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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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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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詹振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