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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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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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往生者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配偶取得依該條規定數額之財產後,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可分配予繼承人的遺產。 關於遺產的分配,依民法地1138條之規定,往生者的配偶及兒子均可繼承,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兩人平均分配遺產,請注意配偶除了依前1.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外,還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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