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3年10月15日發生車禍
當下以為和解 結果現在對方保險公司提告提告上面是寫 我逆向行駛擦撞而肇事 使對方車輛受損 要求賠償
想請問 如果本身機車也有受損 人也有受傷 民事調解的時候也可以出示證明嗎
不過已經隔了一年多這樣提出證明還有用嗎?
然後他說我們機車擦撞到他的汽車
當時我是以為那是雙向道所以停在那裡代轉(等於我逆向了)
不過我並沒有在騎(時速是0)
如果情況跟他寫的是不一樣的 我要怎麼辦?那我也需要負擔他車輛全部的修理費用嗎?
您好,
1、針對對方之提告可提出答辯狀回應。
2、關於車禍肇事責任可向法院聲請交通事故鑑定,釐清雙方過失比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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