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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有關送達異議

  • 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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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6 12:37 
  • 文章人氣:506
  • 個人積分:88
  •  我是債權人,債務人士林地院支付命令(治股)已於103年5月28日由大樓管理員收受送達後交由債務人先生簽收,未異議而使執行名義成立



    今年(105年初)查到債務人有資產,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慧股),但債務人因為不想還錢,提支付命令不是本人簽收送達不合法異議(債務人之夫為讓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成立,竟讓管理員在當時簽收的簽收本上要求寫上不是他所收字樣,管理員已做出書面聲明),而治股只針對債務人有無在台簽收作為異議成立與否標準做出裁定,並要求債權人在十日之內提出異議,本人在期限內將債務人之夫代收告知書與管理員證明書以及要求調查債務人之夫出入境紀錄的異議訴狀呈上,而治股在收到異議狀後就將案件交給公股法官做裁定,但在等待裁定的過程中,慧股來文說駁回我的執行聲請(因為治股撤銷執行名義)並十日之內提出異議,我已在今日像慧股提出異議



    我想請問一下,假如公股裁定送達屬合法,是否就能恢復執行名義執行已經遭扣押的資產?如果慧股駁回執行成立撤封後公股再裁定送達合法但資產已被轉移,我該如何救濟?那我現在是否能用什麼程序上的辦法讓慧股這邊能拖到公股裁定下來呢?又為何治股沒有詳細查詢送達細節而做草率裁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