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滿三年延長為預告期間2-3月)
2.調任其他地方與異動工作,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 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讓員工待不下去,自動離職無法得到資遣費.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和要找別人替代其他員工,我可以不簽嗎?不簽就是公司資遣我?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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