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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私訊 恐嚇提?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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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6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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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恐嚇罪之成立須以惡害告知致他人生危害於安全之情形,才會該當恐嚇危安罪,本案情形看來,如對方陳述之內容為真,可能尚不構成恐嚇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