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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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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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定,要看婚姻破綻的程度,還有歸責方,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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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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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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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其中規定事由之一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如果沒有,那很難訴請離婚,分居並不包括在內。不過,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這要看法官認定了,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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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一方惡意遺棄他方達六個月以上,被遺棄之一方即可訴請法院離婚。
2、如是雙方協議分居,或是您主動離家,則無法依據上開法定事由訴請離婚,只有待分居時間達到一定時間,致一般人於此情形下都沒有維持婚姻之意欲,才能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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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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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來說至少兩年以上都無聯絡才有機會成功
但如果有其他條件配合就未必需要這樣的久
所以可能還是要瞭解前因後果比較能解決問題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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