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委員資格不符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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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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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需視違反義務之程度為何,若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同住之家人代理行使職權,且管委會和物流公司主觀上並無欲以此獲取不法利益,則本案沒有形式上責任之問題。
2、民事上也難以提出因委員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而致社區有何損害,求償上恐也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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