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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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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8 12:40 
  • 文章人氣: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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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我朋友於88年向我借錢, 期間我均未對他請求或起訴, 但他有於98年間單方主動簽張同額擔保本票給我, 我於105年才向他起訴返還借款, 但他卻向法院主張已超過15年請求時效, 請問一下, 他於98年主動簽張同額擔保本票的行為(為直接前後手關係), 於法是否可以認定是一種承認行為? 而我是否可以主張此發票行為為債務人之承認行為, 而有發生中斷時效重起計算之事由, 並向法院主張並未超過15年請求時效呢?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