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性騷擾

- 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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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1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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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本人從事買賣服務業.工作內容就是幫客人拿東西結帳.找錢.日前我幫客人結完帳後右手找錢給他.左手拿袋子給她時左手順勢指了右邊請他到右邊總公司上廁所(因為她要跟我借廁所但我們沒有女用的)後來客人就出去了.結果隔天下午帶警察來說要告我左手碰到她胸部.當下請公司帶監視器畫面去警察局.現場播放就是很正常的結帳動作.沒有其他不禮貌的行為.可是客人堅持提告.警察只好受理.後來社會局有來函請我公司調查.公司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我想請問.如果有碰到的話當下客人怎麼沒立即反應.而是隔了一天後才說.因為地檢署傳票已經來了.請問我該怎麼自保.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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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1 08:47 最後編輯日期:105-06-1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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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公訴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觸摸罪(告訴乃論),乃是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強制觸摸罪及強制猥褻罪之罰責刑度不同,兩者其所構成要件又有何區別 ? 過往至今本所接辦許多此類刑事案件,實務經驗頗多願意分享諸君參考,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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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隱居 (邵勇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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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1 21:41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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