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不再援用
-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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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5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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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
像是底下判例_不再援用,那如果狀況和判例類似,可否向法院主張此55年台抗字第161號不再援用判例
裁判字號:55年台抗字第161號案由摘要
要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不能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固經本院著有先例 (三十年上字第二六二號判例) ,准此係指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結婚之夫妻,就該編施行前所置之財產,應不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五條之規定而言,俾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違,在該編施行後所置之財產,自不得排除前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故臺灣省人民在日據時期結婚,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迨臺灣省光復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始行取得之財產,如不能證明其為特有或原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屬聯合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夫。
編 著:本則判例經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 援用,並於 91 年 9 月 9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 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 (91) 台資字第 00850 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民法第 1016 條已刪除、第 1017 條已修正,本則判例不 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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