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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使用.遺失相關責任

  • 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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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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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程是這樣:A和B和C,3個人參加比賽,A向學校廠商借了一台實驗器具,比賽期間借放B家,比賽結束後A向B取回實驗器具(過程不知A何時返還借物),半年後,A向B和C反映實驗器具零件短少,遺失,並請求共同負擔遺失品的賠償,請問B和C該負賠償責任嗎?(立借據人為A)

  • mini
  • 林裕智 (林裕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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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15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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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B既然答應保管該器具,依法即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義務,若器具有毀損,確實應負損害賠償,不過A若主張該器具有毀損情形,應負舉證責任,況且A於半年前已領回該器具,若真有毀損情形,理應不可能遲至現在才主張。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