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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5-07-07 13:06

您好,我想請教律師

我在私訊裡罵對方說『神經病』,就被他說法院見

其實在罵他之前就被他私訊騷擾 總是說我幹什麼事自己清楚

問了他也不講明我真的也是很無奈到底哪裡招惹他

全部都是對方主動私訊給我覺得不堪其擾

才不小心私訊罵他 到現在很後悔

結果從那之後我沒有再繼續回覆他,他每天到我的頁面留言

甚至連我男友也波及

雖然沒有罵髒話 但是都留一些諷刺的言語

現在只能收集他騷擾的截圖 這樣可以減輕罰則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33

您好,

 

私人訊息間縱有謾罵之字眼,也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是以對方之提告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人間的對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2、對方有哪些騷擾行為?請詳述,因為可能涉嫌性騷擾強制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報警處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7 22: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未有「公然」之情形,完全不會有本罪成立的可能,故您以私訊罵對方「神經病」並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的騷擾行為,視其具體內容有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等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依個案情形構成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的侵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寂寞梧桐 105-07-06 13:32

有一個人她一直傷害

她因為長得漂亮.口才又好.所以有些人都站在他那邊

 

無意中發現她有兩個臉書

其中一個臉書,她公司的主管和同事並不知道,

發現她有貼文是罵髒話的.

她的臉書是公開的.任何人都看得到

如果我把她臉書的貼文(有她的照片)

不寫任何文字,直接用臉書訊息傳給她的主管,和認為她是個好人的人看.

看被她發現,她可以告我嗎?

我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她多麼虛偽和表裡不一!

謝謝律師們得回答!

Amanda 105-06-30 16:19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我與我的員工發生爭執,爭吵完之後她卻說我罵她死去得貓咪及詛咒她家人,當時有別得同事也在場,但沒聽到我罵她,可是該員工事後在臉書公然辱罵我要我道歉,但是我沒說過得事為何要道歉,如今她也離職,但是她卻跑來店裡找我也罵髒話在門市大吼,已有錄音錄影存證。 後來為了不想把事情鬧大, 我也跟他道歉我對他的態度不好, 他卻要我捐貓咪飼料給動物物協會, 我也答應了,但也請他不要在網路上po文,旁邊都有第三人, 協調完當天晚上他又在網路po文要我立即在月底 購買飼料捐出去, 也把我講的很難聽讓許多網友在網路上罵我, 當時在協調的時候有第三者, 那時候他也沒有簽任何跟約定捐款時間,也沒當面跟我說,都是同事由臉書訊息和line動態而告知我。因為退一步卻是又這樣,受不了,想提告,請問可以告她什麼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7:04

您好,

 

1、針對他辱罵之行為,可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但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對您不實的具體指控,則可提出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利用網路散布之部分)之告訴。

 

2、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以蒐集該些證據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張貼的言論若是屬於公開性質(例如fb),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辱罵而足以貶抑人格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事項的話,則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前1.所提到的二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您可在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日後若經起訴也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6-26 14:33

今天客人違規插隊加油,同事請他排隊

後來客人情緒失控

開始飆罵髒話(78毛、你家死人、靠背、你長這樣還敢上班、你長這樣還有人要哦…)

過程中還動腳踢拍攝的同事(有閃開

有去警察局詢問是否可備案

但警察說明必須先提告才能做筆錄

想詢問有方法可以讓對方知道我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要求他向我們道歉這樣呢?

另外想問說影片是可以上傳至網路供他人瀏覽的嗎

裡面有對方的車牌及清楚正面

 

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建議可以直接提告之後,看看對方願不願意和解,然後決定要不要撤回告訴。

2、可能涉嫌侵害肖像權或是妨礙名譽,不建議上傳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