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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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3 02:47 最後編輯日期:107-09-2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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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律師
我買房子的時候,當初是登記老婆的名子
所有權狀由我保管,後來老婆花費沉迷遊戲
每個月的花費越來越多,卡債也不少
太太多次要我拿出所有權狀
我為了怕太太拿房子去借錢或抵押或變賣
一直不願意拿出來
最近才知道老婆半年前自己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
我有打電話詢問地政事務所,他們說我老婆應該是說遺失
有公告30天沒人提出異議,就會補發新的所有權狀想請問各位這樣是否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呢
如果構成214條我想要提告,我應該怎麼做呢?請問是要去警局報案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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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3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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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過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提告後就無法撤回,是否提告可再思考,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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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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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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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如無遺失之事實而虛偽向地政機關申報遺失的話,對方的行為已涉及到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另外,按您所述情形,您當初應該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妻子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 因此也建議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不然在未來可能會再繼續衍生出其他糾紛。
-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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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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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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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目前亦應盡速請求配偶將不動產過戶返還給您,並積極蒐集錄音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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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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