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房地產、租賃 >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 阿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23 02:47 最後編輯日期:107-09-22 17:53
  • 文章人氣:1867
  • 個人積分:6
  • 請教各位律師

    我買房子的時候,當初是登記老婆的名子
    所有權狀由我保管,後來老婆花費沉迷遊戲
    每個月的花費越來越多,卡債也不少
    太太多次要我拿出所有權狀
    我為了怕太太拿房子去借錢或抵押或變賣
    一直不願意拿出來

    最近才知道老婆半年前自己有去地政事務所辦理補發
    我有打電話詢問地政事務所,他們說我老婆應該是說遺失
    有公告30天沒人提出異議,就會補發新的所有權狀

    想請問各位這樣是否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呢
    如果構成214條我想要提告,我應該怎麼做呢?請問是要去警局報案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23 08:5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70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依法可以報警處理。

    2、不過比較重要的是應該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要求對方移轉登記,倘若對方拒絕,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23 09:3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已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過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提告後就無法撤回,是否提告可再思考,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23 16:0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如無遺失之事實而虛偽向地政機關申報遺失的話,對方的行為已涉及到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另外,按您所述情形,您當初應該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妻子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3. 因此也建議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不然在未來可能會再繼續衍生出其他糾紛。
    4.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9-23 23:0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27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目前亦應盡速請求配偶將不動產過戶返還給您,並積極蒐集錄音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