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棄罪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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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22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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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第1119條規定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因此若扶養費擔過重
可向法院請求減免之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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