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變警示帳戶
- 阿米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8 11:09
- 文章人氣:700
- 個人積分:8
-
一個多月前我朋友說有人欠他錢要還他 但她沒有帳戶
要跟我借帳號,本來我是拒絕的 還問他是不是要拿去作人頭帳戶
他當時說不是 說帳號給他就好 她叫人匯進來 然後我去幫她領出來把錢給她
所以我就幫他這個忙...之後我也沒用到我的郵局帳戶
結果前幾天去郵局 要用 郵局的人跟我說 我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
還說有人要告我..在台北..
我當初是真的沒有問清楚 因為他只說有人欠他錢...
並不知道他到底拿去做了什麼....現在我該怎麼辦呢?
我自己也被蒙在鼓裡..也是去郵局才知道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我要去報案嗎?
郵局的人是說叫我打去當時承辦的警局報案?
我才19歲...根本不知道怎麼處理 那個朋友也很久沒聯絡
不過當時對話紀錄我都有留著 也是有辦法請人去找他~只是不知道找不找得出來
所以我要去哪邊的派出所報案? 就一五一十地把情況說給警察聽嗎?
之後會收到傳票嗎?
麻煩各位律師教教我幫幫我 我接下來第一步該怎麼做...
謝謝你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8 11:57 最後編輯日期:106-11-18 12:00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14588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已變成警示帳戶表示被告人已經提出告訴,可以詢問警察機關目前辦理進度。
若真的係遭朋友誆騙,可以準備相關證據提出答辯,並傳喚朋友作證,還原真相,主張你也是被害人。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8 19:46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0210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詐欺之犯罪,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19 11:23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201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就被列入「警示帳戶」之被告,檢察官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對帳單及現金存款交易明細為其論據,依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將被告提起公訴論罪科刑,事實上閣下於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文件之時,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為了維護自身清白,建議委請律師協助主張無罪答辯,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6-11-20 02:51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5596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你的帳戶可能被詐騙集團利用來詐取他人的財物,可能有騙害人報案,所以你的帳戶被警示。
二、你的行為可能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你近期可能會被警局詢問,然後會被檢察署傳喚偵訊
三、檢方的理由千遍一律,你應可以知道不能將帳戶及上片交給詐騙集團,你對於他們會用你的帳戶去詐害他人財物,有未必故意,所以依刑法339、30條成立詐欺幫助犯。
四、惟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