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初犯會被關嗎?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5 14:2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308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業務侵占的罪 不算輕
是否要坐牢 原則上要看您的犯罪情節 和對方是否願意原諒您
若被判要服刑 可以上訴
但建議您儘早委由律師幫您爭取權益 避免錯失良機
詳細情形 需要您提供資料來判斷
歡迎電洽02-2705-7238 或加入l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若律師不在 可逕洽專員董小姐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5 14:4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08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撰擬答辯狀,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有問題,隨時line,法無邊就在您身邊。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沈明顯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5 16:27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846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請問各位大律師 ,我收到檢察官的簡易判決書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
我想問我會不會被關?
我因為把公司要給客人的發票擅自因為麻煩而直接丟棄 ,所以公司告我業務侵占發票
現在應該是等法官判決 判決內容大概會是什麼?
後續如果判要服刑請問可以上訴嗎?
一、首先要先確定是否真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如果是,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二、所以應該不會被關,應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
三、當然可以上訴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事務所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5 18:3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1080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看您是否聲請開庭來抗辯,否則法官有可能不開庭即會判決,至於是否被關,則仍要看刑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5 20:2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2012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亦恐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等罪,按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共同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115號、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參照),業務侵占行為人除依法論罪科刑外,被害人續按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涉犯本刑章,罰則甚重,若需專業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03-06 05:0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6642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確實、仔細地蒐集、留存好!
目前,我對於具體事實所知有限;或許,我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放心!)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建議您讓我處理、研究案件,以及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1